(一)对于非股东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等高管,应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职务,避免因违规给公司造成损失。
(二)非股东要避免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否则可能被认定承担公司债务连带责任。
(三)在合伙等组织形式中,非股东合伙人需按约定和法律规定,谨慎履行自身义务,避免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三条规定,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