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认专利性质。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核查是否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即是否不属于现有技术且无抵触申请,发明是否有突出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实用新型是否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以及能否制造或使用且产生积极效果。对于外观设计,查看是否具备新颖性与美感,并与他人在先合法权利无冲突。
(二)审查申请程序。检查申请文件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违反专利法禁止性规定,如是否涉及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是否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等。
(三)核实存续状态。了解专利权是否因未缴年费或专利权人声明放弃等原因终止,是否被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