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集资款属于职工集资且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在企业破产时,参照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的顺序清偿,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受偿。
(二)若集资款属于普通民间借贷性质的社会集资,其性质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顺序在破产费用、共益债务、职工工资等之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该条规定:
1.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2.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3.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4.普通破产债权。
职工集资款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参照上述第二项规定的顺序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