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参与破产程序的主体而言,要提前做好时间规划。若处于破产清算程序,财产处置和债权情况复杂时,要有长期应对准备,预留一至两年时间处理相关事务。
(二)在重整程序中,各方应积极推动重整计划的协商与执行,以缩短整体时间,避免不必要的拖延。
(三)进行和解程序时,债务人与债权人应尽快沟通,争取快速达成和解协议,从而在较短时间内完成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