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具体时长需根据合同期限确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二)同一劳务派遣单位与同一被派遣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不得重复约定。
(三)若劳务派遣单位约定的试用期超出法定时长,被派遣劳动者可要求单位按照正式工资标准支付超出期间的工资差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劳务派遣单位作为用人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适用该条款关于试用期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