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济合同解除可通过约定或法定方式进行。若选择约定解除,可与对方协商达成一致解除合同,也可在合同中预先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具体事由,当约定事由发生时,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即可提出解除。
(二)若选择法定解除,需确认是否符合法定情形。比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或对方在履行期限届满前明确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或对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且经催告后仍未在合理期限内履行,或对方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等,均可行使法定解除权。
(三)行使解除权时需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百六十五条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