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劳务派遣员工依据法定情形主动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还可获得经济补偿。法定情形包括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等。经济补偿标准为每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
(二)若劳务派遣员工无正当理由擅自离职,给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造成实际损失,需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数额根据实际损失确定。
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
1.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2.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3.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