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仲裁当庭可以撤诉。申请人在仲裁处理结果作出前,有权自行撤回仲裁申请,包括在仲裁庭庭审过程中明确表示撤回。
(二)当庭撤诉的程序。若申请人在庭审时明确提出撤回仲裁申请,仲裁庭通常会准许,仲裁程序随即终结。
(三)撤诉后的后续影响。撤诉后,若申请人就同一仲裁请求再次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会重新立案审理;但如果没有正当理由再次申请,仲裁委员会可能不予受理,因此申请人需谨慎考虑自身权益后再决定是否撤诉。
法律依据: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五条
1.申请人在仲裁处理结果作出前撤回仲裁申请的,应当书面或者口头提出。
2.仲裁庭准许的,案件终结。
3.申请人再次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但仲裁委员会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