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收集犯罪主体证据时,可前往相关户籍管理部门调取嫌疑人的身份证明材料,确保准确证明其年龄及刑事责任能力。
(二)收集犯罪行为证据时,要及时、全面地询问被害人,详细记录被抢的时间、地点、手段及财物情况;对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应如实记录,不得诱导;积极寻找现场证人获取证言;妥善保管作案工具、被抢财物等物证;认真做好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记录现场痕迹;及时进行伤情、痕迹、财物价值等鉴定;留意现场及周边的监控设备,调取相关视听资料。
(三)收集证据过程中,要保证各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