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筑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法院会指定管理人,管理人需接管公司财产、印章和账簿等资料,并对所有项目进行全面清查。
(二)对于在建项目,管理人需评估继续建设的价值,若继续建设能提高破产财产价值,需提交债权人会议决议,决议通过后可继续建设;若无法继续或成本过高,则停止建设。
(三)已完成的项目,管理人应及时验收结算,明确项目涉及的债权债务;对于已售但未交付的房产项目,需优先保障购房者权益,推进交付相关事宜。
(四)管理人需梳理项目相关合同,判断是否继续履行,若继续履行对破产财产有益则继续;否则可解除合同,因解除合同给相对方造成的损失作为共益债务优先受偿。
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指定管理人,管理人负责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管理人有权决定债务人的营业是否继续,若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若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该损失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3.债权人会议有权审议管理人提交的债务人经营计划,包括在建项目是否继续建设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