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定应休未休年假天数
根据累计工作年限确定,累计满1年不满10年的,每年应休年假5天;10年至20年的,每年应休10天;20年以上的,每年应休15天。
(二)计算日工资收入
用职工本人剔除加班工资后的前12个月平均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若工作不足12个月,按实际月份计算平均工资。
(三)计算赔偿金额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或安排少于应休天数的,按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报酬,由于包含正常工作已获工资收入,实际额外支付为日工资的200%。若职工因本人原因书面提出不休年假,用人单位无需支付额外报酬。
法律依据: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