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多个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其中部分人履行了赡养义务,部分人未履行赡养义务,【且履行赡养义务的人由于履行赡养义务致使无法保证基本生活的,】那么履行了赡养义务的人可以就其已经履行的部分,向其他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要求均分或相应承担;具体承担多少应该根据未履行赡养义务人的经济情况和已经履行了赡养义务的人的经济情况由人民法院综合决定(主要是考虑到要保证当事人的基本生活);
(2)有多个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其中部分人履行了赡养义务,部分人未履行赡养义务,履行赡养义务的人因履行赡养义务不影响其保证基本生活的,不可也不得行使追偿赡养费用的权利;
(3)所有负有赡养义务的人都没有履行赡养义务或未全面履行赡养义务,则无论什么原因,无论何人均不得行使追偿赡养费用的权利;
3.值得注意的是:在被赡养人去世后,只有赡养义务人可以行使追偿赡养费用的权利,且对象必须是其他赡养义务人;
4.在老人去世后,老人死后还要赡养费不赡养老人或不按照约定赡养老人的子女可少分甚至不分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