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想在涉及子女抚养问题的自书遗嘱中发挥作用,可在遗嘱里明确表达对子女生活安排、成长环境等方面的期望,为确定监护人提供参考。
(二)当出现一方去世,另一方无抚养能力的情况,有监护资格的主体应按法定顺序积极承担起监护责任,以保障未成年人权益。
(三)在处理涉及未成年人抚养权问题时,所有相关主体都要始终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