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与劳务派遣单位因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等发生劳动争议,派遣工应收集好工资条、社保缴纳记录、劳动合同、解除合同通知等相关证据,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仲裁机构提出申请,将劳务派遣单位列为被申请人。
(二)若因用工单位未按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支付加班费、造成损害等产生争议,派遣工要准备好工作安排记录、加班证明、损害后果证明等材料,把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作为共同被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