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履约保证金的性质为金钱担保,设立目的是保障合同义务的全面履行,提交主体是合同中的义务履行方,接收主体是合同中的权利享有方,该规则适用于商业交易、建设工程等各类合同场景。
(2)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承担施工义务的一方需按合同约定向享有工程价款支付等权利的一方提交履约保证金;若承担施工义务的一方未履行合同约定的施工质量、工期等义务,享有权利的一方有权依据合同约定扣除部分或全部保证金以弥补损失。
(3)在货物买卖合同中,负有交付符合约定货物义务的一方,可向享有货物接收权及价款支付请求权的一方提交履约保证金,以此保障对方的期待利益。
(4)履约保证金的提交对象可由合同双方自主约定,但需符合交易习惯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核心原则是提交给对合同履行存在期待利益的合同相对方。
提醒: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返还条件及扣除规则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避免因约定不明产生纠纷,若遇相关争议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