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危险驾驶罪的刑种只有一个,既处拘役,并处罚金。在审理过程中,以危险驾驶罪公诉到法院的案件,被告人都是非羁押,因为《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可看出逮捕的条件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而危险驾驶罪只有拘役一种刑罚,不够逮捕的条件,对犯罪嫌疑人的拘留的时间最长只有七天,这就意味着,犯危险驾驶罪只能适用非强制措施,而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陆续出现缓刑与免予刑事处罚判例,缓刑与免予刑事处罚均属非监禁刑,某种程度上显得比酒驾行政拘留15天处罚还要轻,仅在留下犯罪前科及公务员醉驾开除公职等问题上相对较重,但相对于普通人醉驾而言,适用缓刑与免予刑罚难以达到立法所预期的社会效果。
二、实体方面的问题
(一)危险驾驶罪的处罚力度较低
危险驾驶罪纳入刑法的调整范畴,是为了规范驾驶行为,惩治那些不遵守交通规则,给人们的生命带来危险,财产造成损害的行为人,危险驾驶主观上多是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为违法还要去做,其社会危害性较大,刑法规定的最高法定刑拘役六个月,处罚力度较低,不能起到震慑作用,一些人并没有在刑罚面前止步。
(二)量刑幅度宽严不当
危险驾驶罪就一个量刑幅度,在审判实践中,体现不出宽严适当的刑罚原则,不论情节轻微还是恶劣,都是拘役六个月,法官在审理案件时,由于理解不同,出现量刑不平衡现象,比如:醉酒驾驶,有的醉驾者之前就受过行政处分;有的是初犯;有的到案后有悔意;有的不认罪,同样的醉驾,不同的情节,对公共安全的威胁以及所反映出的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有很大的差别,都处以同样的刑罚,不符合宽严相济的形势政策,也不符合我们一贯坚持的罪刑法定原则。以上就是关于醉酒驾驶办案流程方面的内容希望可以帮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