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集相关证据,包括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工资条、工程量确认单等材料,以此证明存在劳务关系以及应得的报酬数额。若有其他工友能提供证明,可请求其出具证人证言。
(二)向发包方或者总承包方反映情况,发包方或总承包方应当在未支付的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支付责任。
(三)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劳动监察部门有权责令相关单位支付拖欠的工资。
(四)若涉及金额较大或情况复杂,可通过劳动仲裁或者诉讼的方式解决问题。在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如果担心对方转移财产,可申请财产保全,保障后续判决能够顺利执行。
法律依据: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