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人,在短期内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根据法律规定,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允许逃避。现行的法律没有对逃避行政拘留的相应处罚规定,但对抗拒执行的,可以使用约束性警械。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其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继续或者持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被侵害人在违法行为追究时效内向公安机关控告,公安机关应当受理而不受理的,不受本条第一款追究时效的限制。
第一百九十四条
对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对抗拒执行的,可以使用约束性警械。
对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在异地被抓获或者具有其他有必要在异地拘留所执行情形的,经异地拘留所主管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在异地执行。
第二百零七条 被处罚人对公安机关没收保证金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综上所述就是关于治安拘留追究期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