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申请简易注销需满足以下条件。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清偿完结所有债权债务,且未发生或已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及滞纳金和罚款。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不属于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情形。
(二)个体工商户申请简易注销需满足以下条件。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清偿完结所有债权债务。两证整合改革实施后设立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满足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清偿完结的条件即可申请。
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该条规定,市场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
1.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
2.未发生或者已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及滞纳金和罚款。
3.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在注销登记前须经批准的情形。
4.市场主体注销依法须经批准的,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