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取保候审人要严格遵守基本限制,出行前向执行机关申请,住址等信息变动及时报告,保证传讯时能及时到案,不干扰证人、不破坏证据。
(二)对于执行机关责令的附加限制也要遵守,不进入特定场所,不与特定人员接触,不从事特定活动,按要求上交相关证件。
(三)若违反限制,要做好承担后果的准备,如被没收部分或全部保证金等,积极配合后续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