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仲裁案件的常规处理期限为仲裁委员会受理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
(二)若案情复杂需要延长处理时间,需经过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延长时间不超过十五日,且仲裁委员会要书面通知当事人。综合来看,劳动仲裁最长处理期限为六十日。
(三)如果仲裁机构超过上述期限仍未作出仲裁裁决,当事人有权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等事实清楚的劳动争议,仲裁庭可以就已经清楚的部分事实先行作出裁决。
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
1.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
2.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