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依法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依照前款规定从轻处罚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相应处罚阶次的最低数额或者下降一个阶次处罚。当符合前款条件且按本办法处罚裁量标准为最低阶次的,可以依法适用减轻处罚;给予罚款处罚的,减轻处罚的最低数额不得低于法定幅度下限的百分之二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一年内因同一种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消防行政处罚的;
(二)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的;
(三)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消防执法人员执法的;
(四)隐匿、销毁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证据的;
(五)教唆、胁迫或者诱骗实施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六)消防安全违法行为造成人身死亡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等较严重后果的;
(七)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八)发生火灾事故后逃匿或者瞒报、谎报的;
(九)已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擅自改变消防设计,降低消防安全标准的;
(十)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十一)虚假备案或者恶意备案,规避建设工程消防备案抽查、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
(十二)其他依法或者按本办法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
实施从重处罚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相应裁量阶次的最高数额或者从重一个阶次处罚,但不能超过法定最高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