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房屋买卖属于真实交易,子女已支付合理对价且完成过户登记,法院通常不能执行该房屋。此时房屋产权已合法转移至子女名下,子女成为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该房屋不再属于原债务人的可执行财产。
(二)若该交易存在恶意逃避债务的情形,例如子女未支付合理价款,或者交易时间临近起诉时间等,债权人可向法院请求撤销该房屋买卖合同。法院撤销合同后,房屋产权恢复至原债务人名下,即可对该房屋进行执行。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条款
1.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2.第五百四十一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