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休带薪年假赔偿的仲裁时效一般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二)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若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时效限制,但未休带薪年假工资报酬通常被认定为补偿性质,不属于劳动报酬,仍适用一年仲裁时效。
(三)劳动关系终止的,劳动者应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未休带薪年假赔偿的仲裁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具体内容如下:
1.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2.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3.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