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收集证明威胁或要挟行为存在的证据,可以及时保存聊天记录、录音录像,鼓励现场证人提供证言,被害人详细准确地陈述事情经过。
(二)要获取证明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留意行为人索要财物的书面或口头表示并留存凭证,通过查询合同、交易记录等证明双方无合法债权债务关系。
(三)证明财物交付事实及数额的证据收集方面,保留好转账记录,若现金交付及时让在场证人出具证言,准备好财物价值的相关凭证。
(四)准备行为人主体身份证据,可通过多种途径获取行为人的身份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