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一方的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该方承担全部责任。例如机动车闯红灯碰撞正常行驶的电瓶车,机动车承担全部责任;电瓶车逆行碰撞正常行驶的机动车,电瓶车承担全部责任。
(二)若双方均有过错,需根据各自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及过错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或次要责任。例如电瓶车逆行且机动车超速,双方均需承担责任,具体责任比例由交警根据实际情况判定。
(三)若双方均无导致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双方均无需承担责任。
(四)交警会通过现场勘查、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对认定书不服的,可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复核。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二)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三)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四)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五)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