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取保候审人若有外出需求,务必在行动前向执行机关(通常为公安机关)提交书面申请,详细写清外出目的、地点、起止时间等内容,待批准后再外出。
(二)外出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取保候审的其他规定,比如传讯时及时到案,不干扰证人作证等。
(三)若未经批准擅自外出,可能面临保证金被没收、保证人被罚款的后果,情节严重的,还会被提请批准逮捕或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