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老板存在过错时需承担相应责任。比如明知顾客已醉酒仍继续提供酒水,或者提供的酒存在质量问题导致顾客死亡,老板要承担责任。这是因为老板违反了对顾客的安全保障义务,需对损害后果负责。
(二)顾客因自身或无关因素死亡且老板尽到义务时无需担责。若顾客死亡是因自身身体原因,或其他与饭店无关的因素,同时老板已尽到合理安全保障义务,比如提醒顾客适量饮酒等,老板通常不承担责任。
(三)第三人侵权时老板未尽义务需承担补充责任。若顾客死亡是因第三人在饭店内实施侵权行为导致,而老板未及时制止等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老板需在能够防止或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补充责任。
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内容如下: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