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计算时,60周岁以下的,按20年计算;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计算年限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二)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时,若被扶养人是未成年人,计算至18周岁;若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60周岁以下按20年计算,60周岁以上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按5年计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十七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