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员工医疗期届满,先安排回原岗位,若不能从事原工作,再另行安排合适岗位。
(二)经岗位调整仍无法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可解除合同,但要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或付一个月代通知金。
(三)按员工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四)员工经鉴定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增加百分之五十,患绝症增加百分之百。
(五)违法解除需支付赔偿金,为经济补偿金的二倍。
(六)严格履行法定程序,避免解除行为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