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发生的争议;
(二)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失业、生育、医疗待遇和赔偿金的;
(三)劳动者以用人单位降低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标准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损失的。
《指导意见》第九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应作如下理解:
(一)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其仲裁请求涉及数项,分项计算数额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二)劳动者要求按国家法定标准执行工作时间、享受休息休假的争议,以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本意见第二条规定的社会保险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同时涉及仲裁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事项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分别就仲裁终局裁决与非终局裁决事项作出裁决。
从上述看,在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下,不仅工伤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工伤待遇亦属于一裁终局的范围。
故此,实践中,处理与工伤相关的劳动争议能否一裁终局,不能一概而论。不仅跟劳动争议的内容有关,还跟劳动争议发生的地区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