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纠纷中,确定损失赔偿额要考虑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含合同履行后可获利益,但不能超出违约方订合同时预见或应预见的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可收集相关交易记录、盈利数据等证据来证明。
(二)侵权案件中,侵害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优先按被侵权人损失或侵权人获利赔偿;若两者难确定,由法院依实际情况定赔偿额,可提供医疗费用清单、收入减少证明等证据。
(三)侵害他人财产,按损失发生时市场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计算损失,可提供财产购买凭证、市场价格评估报告等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