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同时登载本人相片、证件的有效期限和签发机关。”内务司法委员会在审议中提出,公民身份证具备视读与机读两种功能,应当明确规定各自的登载内容,便于公民了解。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本款修改为:“公民身份证具备视读与机读两种功能。登记的视读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同时登载本人相片、证件的有效期限和签发机关;机读项目,除上述内容外,还包括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变动情况和换领、补领身份证的记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