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判断主体是否符合,包括自然人和单位,若主体不属于这两类,则不构成此罪。
(二)明确主观方面是故意且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则可能构成其他罪名。
(三)看是否侵犯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机构财产权这一客体。
(四)分析客观方面,是否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同时要判断是否造成重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如贷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虽未达此数额,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或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或引起金融机构群体性事件等。若未造成重大损失且无其他严重情节,则不构成此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