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认是否存在特殊情况,收集因不可抗力、人身自由受限、用人单位原因、社保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对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等耽误申请时间的证据,若能证明,可尝试申请工伤认定。
(二)若不存在特殊情况且已超时效,可与用人单位协商,看能否通过协商给予一定补偿。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