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实际股东有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其他股东或债权人利益等法定情形时,债权人可起诉让其对公司债务担责,公司或其他股东可要求其补足出资。比如实际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债权人就能起诉;公司或其他股东发现其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也可起诉。
(二)若实际股东行为未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未损害他人权益,不能随意起诉。
(三)起诉需准备充分证据证明实际股东存在违法或违约行为,这样诉求才可能获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