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想避免陷入聚众赌博的法律风险,不要以营利为目的去组织3人以上赌博,不做抽头渔利的行为,控制参赌人员数量,不组织大量公民赴境外赌博并收取回扣介绍费。
(二)若经营棋牌室等娱乐场所,要保证仅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不参与赌博相关的营利活动。
(三)参与娱乐活动时,确保不以营利为目的,且财物输赢少量。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第九条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