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方全款买房且登记在自己名下,离婚时房产不参与分割,另一方无需争取分割该房产。
(二)男方婚前付首付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共同还贷,双方可先协议处理房产归属;若无法达成协议,法院会倾向于将不动产判给登记一方,另一方虽不能获得房产,但可要求登记一方补偿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
(三)婚前买房登记在双方名下,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要求平均分割。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