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当事人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约定管辖,应按照约定地点确定管辖法院。
(二)无约定且为合同纠纷时,可选择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若争议标的是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三)若是民间借贷纠纷,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法院为合同履行地并进行管辖。
(四)其他类型涉及金钱给付义务的纠纷,按相关法律规定确定管辖,如侵权之债的金钱给付,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