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集能证明未收到借款的证据,比如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转账记录等,以此证实借条所涉款项未实际交付。
(二)若对方凭借条起诉要求还款,要积极应诉,向法院说明实际情况,因为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无款项交付事实,借款合同不成立。
(三)若有证据证明写借条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况,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撤销借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这里涉及到受欺诈、胁迫等情形下撤销借条的时间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