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要被认定为公产房实际居住人,需保证在房屋内长期、稳定居住,避免短暂借住或偶尔居住。
(二)要有持续居住该房屋的主观意愿,可将其作为生活中心并把户籍落在此处。
(三)居住途径需合法,如与产权单位签订租赁协议。
(四)家庭内部成员居住情况要结合家庭关系、居住历史等综合判断,因亲属关系入住且长期共同生活可认定。
(五)存在多个居住人认定争议时,可参考水电费缴纳记录、物业证明等证据材料。
法律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此规定强调了公产房居住的合法性及针对特定符合条件人群的特性,与公产房实际居住人认定的合法性等标准相契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