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要保持高度责任心,严格依法依规行使职权,避免因严重不负责任或滥用职权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二)在安全管理领域,特别是矿山生产作业等,必须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加强安全意识培训,确保生产作业安全。
(三)不同行业的从业者要熟知本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规范,结合自身主体身份和工作性质,规范自己的行为,避免工作失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