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合同,员工不续签时:
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但要在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证明,且在十五日内为员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二)当用人单位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致使员工不续签时:
用人单位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补偿标准按员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同时及时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并办理相关转移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