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济性裁员时,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充分听取意见,将裁减人员方案报告劳动行政部门。优先留用订立较长期限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家庭困难需扶养老人或未成年人的人员。
(二)因其他合法理由解除劳动关系,要收集充分证据证明符合法定解除情形,如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等。
(三)解除劳动关系时,向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四)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