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实际控制人应避免滥用控制权,严格区分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杜绝因财产混同逃避债务而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否则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实际控制人进行关联交易时,要确保交易公平、合法,不损害公司利益,若造成损失需承担赔偿责任。
(三)实际控制人需严格遵守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避免因违规给公司造成损失,否则承担赔偿责任。当公司怠于向实际控制人追责时,公司债权人可通过股东代表诉讼维护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