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代表人无个人担保等情形时,不用以个人财产担责,应积极配合执行工作,督促公司履行义务。
(二)被限制高消费后,法定代表人要遵守限制规定,尽快促使公司履行债务以解除限制。
(三)若有拒不报告财产等行为被罚款、拘留,应认识错误,及时纠正并配合执行。
(四)作为股东存在出资不实等情况,需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主动补缴出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