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公司负债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般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担责,若出资不实等需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财产独立则承担连带责任;法定代表人通常不担责,滥用职权时可能担责。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的制度设计就是股东以其认缴出资额为公司债务兜底,这保障了股东的有限风险。不过,若股东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破坏了公司资本充实原则,就要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负责。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由于股东唯一性,为防止股东混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若股东无法证明财产独立,就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定代表人本代表公司行事,一般不担责,但滥用职权损害公司利益时,就需对公司或债权人赔偿。如果您在公司债务责任方面有疑惑,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