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员工应先与公司沟通,明确自己应休未休年假的天数,并要求公司按照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二)若沟通不成,员工可以收集相关证据,如劳动合同、考勤记录等,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其介入调查。
(三)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