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代表人作为股东要确保按规定履行出资义务,避免出现未出资或出资不足的情况,以免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不能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要依法依规经营公司,防止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否则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在处理公司事务时要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避免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公司产生债务,否则可能要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三条规定,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