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签订婚内财产协议:即便对方不同意加名,双方可签订婚内财产协议,以此明确房屋婚后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的归属,保障自身权益。
(二)离婚时要求补偿:若涉及离婚分割财产,根据法律规定,可要求产权登记一方对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进行补偿,补偿数额结合共同还贷金额、房屋增值情况等确定。
(三)向法院提起诉讼:若双方就补偿等问题协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